第一. 签署合同表明双方确认并同意太阳能设备盈余补偿的简单回收机制。此机制根据4月5日Real Decreto 244/2019条款,规定了电能自用的行政,技术和经济条件。
第二. 用电公司与用户进行签署盈余合同并为之执行。
第三. 签署方明确知道并同意,合同内盈余能源价格将按照适用条例的规定进行定价。
第四. 签署方知道,使用者根据每小时盈余能源将不被视为纳入电力系统的能源,因此,将不作为10月31日第1544/2011号皇家法令中规定的通行费的计费能源,该法令规定了输电和配电网络的接入费,必须由产能方支付。同样,签署者知道设备产能不能参与任何其他盈利的机制。
第五. 本合同的最短期限为激活使用起的一年,可以每年自动续约。如果任何一方决定终止合同,必须在合同到期或者续约日期前至少一个月以书面形式进行通知。
第六. 结束合同的情况参照以下:
- 未能遵守与4月5日第244/2019号皇家法令有关的现行法规中的条款。
- 双方同意不影响第五条规定中的合同最短期限为一年.
- 取消太阳能设备的注册。